12月3日消息,近日,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勞務糾紛案,引發網友熱議。
據悉,李某在蘇州一家公司擔任工程師,2014年雙方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簽收確認2020版《員工手冊》。
該手冊規定:未經審批擅離崗位超過一定時間視為曠工;半年內累計曠工3天及以上屬嚴重違紀,公司可立即解除合同。
2024年4月至5月期間,李某在一個月內累計14次長時間超1小時滯留衛生間,單次滯留更是接近4小時。
公司以嚴重曠工為由,征得工會同意,履行相應程序后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李某辯稱,滯留衛生間是因痔瘡需臨時護理,但是,其在事發期間未向公司說明病情,也未申請病假。
李某申請勞動仲裁被駁回后,訴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賠償金32萬余元。
法院審理認為,李某一個月內十余次長時間滯留衛生間,遠超合理生理需求范圍,符合《員工手冊》“擅離崗位超過一定時間”的定義。
其次,李某事發時未主動告知病情或請假,且購藥、手術均發生在滯留行為后期或解雇后,其崗位需隨時響應工作需求,長時間失聯已導致工作延誤。
公司提供的《員工手冊》,李某簽字確認知曉其中明確“半年累計曠工3天以上可立即解雇”,且公司已履行了告知工會的法定程序,程序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
一審敗訴后,李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中法院組織雙方調解,經協商,公司一次性向李某支付補助款人民幣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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