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百保君平臺因兌付問題引發投資者集體維權,部分情緒激動的投資者將矛頭指向曾與其存在股權關聯的眾安在線。然而,從法律關系和經營事實來看,眾安在線在此次事件中并無直接責任,其早已通過股權轉讓完成法律切割。
眾安在線作為香港上市的持牌保險公司,與百保君的實際運營主體百保(上海)科技有限公司在法律層面屬于完全獨立的法人實體。盡管眾安科技曾于2023年持有百保科技約24.68%的股權,但今年5月已通過股權轉讓協議徹底退出,目前不再持有任何股份。這一時間節點早于9月爆發的兌付危機,意味著眾安在危機發生前已完成法律意義上的“脫手”。
從經營控制權來看,眾安在線始終未參與百保君的實際管理。據眾安方面披露,其對百保君的投資僅以無形資產作價,未派遣管理人員或干預日常運營。百保君的實際控制人李雪峰持有公司21.33%的股份,且自2023年起便未再向眾安反饋經營數據。這種“信息斷聯”狀態,使得眾安連基本的知情權都已喪失,更談不上對公司的控制或責任承擔。
百保君的商業模式本身存在重大合規風險。其推出的“89元購權益+返100元京東卡+高額積分”模式,被業內人士指出具有龐氏特征,與保險業務無實質關聯。眾安作為持牌保險機構,從未授權百保君銷售任何保險產品,平臺上所謂的“保險服務”也與眾安現有產品完全割裂。這種“掛羊頭賣狗肉”的操作,本質上屬于百保君的獨立行為,與眾安的合規保險業務不在同一軌道。
根據《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法律責任追究需滿足“參與決策、知情或獲利”等條件。而眾安在線在這三點上均不構成要件:其投資決策已通過股權轉讓終止,未參與百保君后續經營;對違規模式不知情;投資本金因退出協議面臨損失,未從中獲利。法律明確禁止“連坐”原則,已退場的股東不應為后續發生的違規行為擔責。
我國《公司法》確立的“有限責任原則”進一步明確,股東僅以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除非存在濫用公司獨立地位、虛假出資等極端情形。眾安在線的股權退出程序符合法律規定,不存在逃避債務或轉移資產的行為,因此無需對百保君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值得關注的是,眾安在線在此次事件中同樣是投資失敗的受害者。其投入百保君的本金因后者經營危機面臨損失,卻在危機爆發后被輿論推上風口浪尖。眾安方面已公開聲明“同屬受害者,正關注案件調查”,并強調已完成法律層面的切割。
投資者維權需遵循法律路徑。百保君的兌付危機由李雪峰團隊主導,實際責任主體應為百保(上海)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控制人。投資者應直接向相關責任方主張權利,而非將矛頭指向已退出且無關聯的第三方。法律判決需以證據和責任關系為依據,輿論壓力不應替代司法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