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創板改革進一步提速!
在科創板改革“1+6”政策出臺不到1個月時間,上交所正式發布實施進一步深化科創板改革配套業務規則,包括三項業務指引,以及兩項業務指南,進一步增強了科創板對科技創新和新質生產力發展的制度包容性、適應性。
受訪分析人士認為,系列配套規則明確科創成長層的定位與范圍,實施調出條件的“新老劃斷”,并強化信息披露、風險揭示與投資者管理。面對科創板試點的IPO預先審閱機制,發行人和保薦人可從多方面著手應對。資深機構投資者制度的引入,有望重塑資本市場生態。
系列配套業務規則出爐
6月18日,中國證監會正式發布《關于在科創板設置科創成長層增強制度包容性適應性的意見》(下稱《科創板意見》或“科創板改革‘1+6’政策”),推出一攬子更具包容性、適應性的制度改革。
不到1個月時間,系列配套業務規則火速落地。7月13日,上交所正式發布實施進一步深化科創板改革配套業務規則,包括《科創板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5號——科創成長層》(下稱《科創成長層指引》)、《發行上市審核規則適用指引第7號——預先審閱》、《發行上市審核規則適用指引第8號——資深專業機構投資者》(下稱《資深專業機構投資者指引》),以及修訂的《會員管理業務指南第2號——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和《證券交易業務指南第6號——證券特殊標識》2項業務指南。
當日,上交所相關負責人就業務規則制定修訂情況答記者問。市場各方對中國證監會印發《科創板意見》、上交所制定配套業務規則給予了積極正面評價,認為本次進一步深化科創板改革著力解決科技型企業發行上市痛點難點問題,進一步增強了科創板對科技創新和新質生產力發展的制度包容性、適應性。
天使投資人、資深人工智能專家郭濤在接受《國際金融報》記者采訪時表示,上交所發布的科創板“1+6”政策配套規則具有三重核心意義:
一是構建差異化制度體系。通過放寬科創企業上市門檻、優化股權激勵等安排,強化板塊包容性,為硬科技企業提供精準融資支持。
二是完善持續監管框架。細化信息披露、退市等規則,壓實中介機構責任,推動形成“嚴進寬管”的市場化約束機制。
三是防范系統性風險。通過投資者適當性管理、交易行為監測等舉措,在提升市場活躍度的同時,筑牢風險防線。這標志著科創板從增量改革轉向存量優化,為全面注冊制深化提供實踐樣本。
明確科創成長層定位與范圍
《科創板意見》明確了在科創板設置科創成長層的基本要求,《科創成長層指引》從業務規則的角度對有關要求加以細化。
安永大中華區審計服務市場聯席主管合伙人湯哲輝在接受《國際金融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本次《科創成長層指引》發布,可以關注如下要點:
一是明確科創成長層的定位與范圍:科創成長層精準支持技術實現較大突破、商業前景廣闊、持續研發投入大、上市時處于未盈利階段的科技型企業。范圍包括存量的上市至今尚未盈利的科創板公司及新注冊的上市時未盈利的科創板公司。
二是實施調出條件的“新老劃斷”:為降低改革對存量公司及投資者的影響,存量公司調出條件仍為上市后首次實現盈利。為推動增量公司加速技術研發和市場拓展,增量公司調出條件為符合科創板第一套上市標準,即“最近兩年凈利潤均為正且累計凈利潤不低于5000萬元”或“最近一年凈利潤為正且營業收入不低于1億元”兩個條件之一。調出程序方面,公司需在披露年度報告的同時,披露符合條件且將被調出科創成長層的公告,上交所將及時把公司調出。
三是強化信息披露要求:在定期報告中,要求科創成長層公司結合行業特點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原因、影響,并在年報首頁顯著位置提示未盈利風險。在臨時報告中,公司發生對技術創新、研發能力、成長前景或盈余改善有重大不利影響的風險或負面事項時,需及時披露具體情況及其影響。
四是加強風險揭示與投資者管理:對科創成長層股票或存托憑證進行特殊標識管理,在簡稱后增加“U”。投資者參與科創成長層股票或存托憑證交易需符合科創板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并在首次參與交易前簽署風險揭示書,但投資存量未盈利企業不受影響。
試點IPO預先審閱機制
預先審閱是上交所參照審核要求,在企業申報前對其發行上市申請文件進行把關的服務,即開展關鍵核心技術攻關或符合其他特定情形的科技型企業可以在正式申報IPO前,申請證券交易所對申報文件開展預先審閱。
預先審閱機制是一項重要改革創新。此舉旨在降低優質科技型企業過早披露業務技術信息、上市計劃可能對企業生產經營造成的不利影響。
記者采訪獲悉,試點IPO預先審閱機制和允許在審未盈利企業增資擴股,將更好發揮科創板改革“試驗田”作用。預先審閱機制在保留了中國特色的信息披露要求的同時,參考美股和港股的“秘交”制度保護擬上市企業戰略和技術秘密,同時也提高審核效率。
“對于發行人和保薦人來說,面對科創板試點引入的IPO預先審閱機制,可從多方面著手應對。”湯哲輝進一步分析稱,主要包括:
一是準確把握適用情形:發行人需判斷自身是否屬于開展關鍵核心技術攻關或者符合其他特定情形的科技型企業,且因過早披露業務技術信息、上市計劃可能對其生產經營造成重大不利影響,確有必要申請預先審閱。若對能否適用有疑問,可在提交申請前向上交所咨詢溝通。
二是預先審閱機制仍然需要做好信息披露工作:預先審閱階段相關信息及文件不對外公開,但發行人和保薦人提交的預先審閱申請文件,仍然需要參照IPO正式申報的要求,確保財務數據在規定的有效期內,不會因為預先審閱機制少披露或者減少程序要求。
三是配合預先審閱程序:上交所將參照正式審核程序開展預先審閱工作,通過向發行人提出問詢、發行人回答問題等方式進行。發行人和保薦人需積極配合,及時回復問詢,按照審閱意見對申請文件進行修改和完善。
引入資深機構投資者制度
《科創板意見》要求針對適用科創板第五套上市標準的企業,試點引入資深專業機構投資者制度。
上交所在加強研究論證、充分聽取市場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了《資深專業機構投資者指引》。指引發布后,適用科創板第五套上市標準的新申報企業即可適用。
需要注意的是,發行人依據指引自主認定和披露資深專業機構投資者,只作為上交所審核中判斷發行人是否符合市場認可度和成長性要求的參考,不表明其符合科創屬性要求或者發行上市條件,也不會降低審核標準,不會影響審核速度。發行人未認定資深專業機構投資者,不影響其適用科創板第五套上市標準申報科創板。
資深專業機構投資者制度在境外成熟市場已有成功實踐。例如,港交所上市規則第18A和第18C章節的特色之一即是“資深投資者”制度。
在郭濤看來,《資深專業機構投資者指引》的發布,將進一步重構資本市場生態:
其一,優化投資者結構。通過設定資產規模、經驗年限等門檻,引導具備研究定價能力的長線資金入市,改善散戶主導的市場格局。
其二,強化價值投資導向。資深機構需履行審慎估值、風險防控等義務,抑制短期炒作,促進價格發現功能回歸。
其三,構建分層監管體系。通過差異化信息披露、異常交易監控等機制,實現“看門人”責任與市場活力的動態平衡。該機制將加速A股機構化進程,為注冊制行穩致遠奠定投資者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