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汽集團近日在一場涉及不正當競爭的法律訴訟中取得重大勝利。法院一審判決認定,某汽車企業因使用包含“北汽”字樣的標識,對北汽集團的市場權益構成侵害,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根據判決書內容,該企業被要求立即停止使用任何含有“北汽”字樣的企業簡稱,并需通過公開登報聲明的方式消除由此產生的不良影響。法院還判決其向北汽集團支付經濟損失賠償及維權過程中產生的合理開支。
法院在判決中明確指出,北汽集團長期以來在商業合同、媒體宣傳及自媒體平臺等各類商業活動中,持續且廣泛地使用“北汽”和“北汽集團”作為企業簡稱,并持有相關商標。經過數十年的市場運營,“北汽”及“北汽集團”這一簡稱已在公眾中積累了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形成了穩定的商業標識意義,并與相關市場建立了明確的關聯。
判決書進一步強調,這些簡稱符合《反不正當競爭法》中關于“具有一定影響的企業簡稱”的定義,因此受到法律保護。法院認為,其他企業未經授權使用類似標識,容易引發市場混淆,損害消費者權益和公平競爭環境。
北汽集團在聲明中重申,任何未經許可使用“北汽新能源”“北汽越野車”“北汽制造”“北汽王牌”等名稱的行為均屬于嚴重侵權。集團表示,將繼續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確保市場秩序和品牌形象不受侵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