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位來自山東壽光的網友“李*”就《關于進一步做好汽車以舊換新有關工作的通知》文件中提及的乘用車范疇提出了疑問。
對此,商務部給出了詳細的回復,明確了乘用車在《汽車以舊換新補貼實施細則》中的具體定義。根據商務部的解釋,乘用車指的是在公安交管部門注冊登記的小型、微型客車,這些車輛需要符合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機動車類型》(GA802-2019)中機動車規格分類表的相關要求。
其中,小型客車被界定為車長小于6000毫米且乘坐人數不超過9人的載客汽車,但需注意,微型載客汽車并不包括在內。而微型客車則是指車長不超過3500毫米,且內燃機氣缸總排量小于或等于1000毫升(對于純電動汽車,則是驅動電機總峰值功率小于或等于15千瓦)的載客汽車。
這一解釋不僅為網友“李*”提供了清晰的答案,也為廣大消費者在進行汽車以舊換新時提供了明確的指導。乘用車范疇的明確界定,有助于消費者更好地理解和利用相關政策,促進汽車消費市場的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