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證監會正式發布修訂后的《上市公司治理準則》,該準則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此次修訂距離公開征求意見不足三個月,重點圍繞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監管制度展開,同時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行為規范作出明確要求。其中,“健全上市公司激勵約束機制”成為核心亮點,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需與公司經營業績、個人業績緊密掛鉤,若上市公司業績下滑或虧損擴大,而高管薪酬未相應調整,則需披露具體原因。
在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監管方面,修訂后的準則從任職、履職、離職三個環節構建了閉環管理體系。任職環節,明確董事候選人的資格審核程序,要求上市公司在股東會召開前披露候選人詳細資料,候選人需書面承諾資料真實、準確、完整,并保證當選后履行職責。履職環節,細化忠實勤勉義務,強化對同業競爭、利用公司商業機會等行為的披露要求,董事決策前需充分收集信息、謹慎判斷,若存在利益沖突需向董事會或股東會報告并披露。離職環節,要求上市公司在聘任時明確追責追償條款,離職時審查未盡義務,董事因執行職務產生的責任不因離職而免除,未履行的承諾仍需繼續履行。
針對高級管理人員的選聘,準則強調需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不得干預正常程序,不得越過股東會、董事會直接任免。上市公司應與高級管理人員簽訂聘任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違約責任及離職后的義務。專家指出,這一系列規定通過任職資格審核、履職披露要求、離職追責機制,形成了全流程監管體系,有助于提升決策透明度,避免暗箱操作,增強投資者對管理層的信任。
在激勵約束機制方面,準則要求上市公司建立薪酬管理制度,合理確定薪酬結構和水平,確保薪酬與經營業績、個人業績相匹配。具體條款包括:若上市公司由盈利轉為虧損或虧損擴大,而高管平均績效薪酬未相應下降,需披露原因;行業周期性特征明顯的公司,可實行薪酬與業績周期掛鉤,但需說明行業特性及周期依據;上市時虧損的研發型公司或擁有“高精尖缺”科技人才的公司,可實行特殊薪酬機制,不與業績掛鉤。準則還規定,若公司因財務造假等錯報追溯重述財務報告,需重新考核高管績效薪酬并追回超額部分;高管違反義務或對違法違規行為負有過錯的,公司應減少、停止支付未支付薪酬,并追回已支付部分。
業內人士認為,此次修訂通過薪酬與業績綁定的方式,糾正了過往“業績下滑但薪酬照發”的現象,促使管理層更注重戰略規劃與長期發展,而非短期利益。同時,透明的薪酬機制能增強投資者對管理層誠信的信心,吸引長期資金流入,提升市場穩定性。全流程規范董事、高管行為,有助于推動其回歸“忠實勤勉”的法定職責,從制度層面防范失職、越權等治理風險,夯實上市公司高質量發展的根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