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引發廣泛關注,其中關于傳播淫穢信息處罰條款的細化成為熱議焦點。特別是“私聊發送淫穢信息也違法”的說法,讓不少公眾產生疑問:這是否意味著法律監管范圍擴大?個人隱私是否會因此受到侵犯?
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凱指出,新規并非創設全新禁止性行為,而是對既有法律規范的進一步明確與細化。其核心在于打破公眾長期存在的三大認知誤區:一是認為“僅向好友發送不構成傳播”;二是認為“非營利性傳播不違法”;三是認為“私聊空間屬于法律盲區”。
從法律體系縱向觀察,傳播淫穢物品早已被《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明確禁止,相關司法解釋也將其納入網絡傳播規制范圍。但舊版《治安管理處罰法》中“公然傳播”“擾亂公共秩序”等表述,與當下點對點、私密化的網絡傳播形態存在適用斷層,導致實踐中出現“刑事處罰門檻過高、行政處罰依據不足”的灰色地帶。新修訂的第八十條通過“利用信息網絡、電話等通訊工具傳播”的表述,實現了行政法規與刑事法律的銜接,填補了這一監管空白。
針對隱私保護疑慮,劉凱明確表示,新規嚴格遵循法律底線,不會賦予執法機關主動監控私人通訊的權力。該條款僅解決行為定性問題,不涉及技術監控手段升級。具體而言,涉及私聊的淫穢信息案件,其啟動程序必須滿足以下條件之一:一是接收方主動舉報并提供完整證據鏈;二是在辦理其他案件過程中依法取證發現;三是公安機關立案后,平臺根據法定程序配合調取證據。任何情況下,平臺均無權主動審查用戶私聊內容,更不具備處罰權限。
法律界人士強調,認定傳播淫穢信息違法需同時滿足四個構成要件:行為上存在主動發送、轉發等傳播動作;內容經專業鑒定屬于具體描繪性行為或性器官的淫穢物品;傳播對象明確指向他人;行為人主觀上明知或應知內容性質。值得注意的是,單純接收未傳播、誤點誤傳后立即撤回、因技術原因被動傳播等情形,通常不構成違法。
新規特別強化了對未成年人保護的力度。傳播涉及未成年人的淫穢信息,將直接適用更嚴厲的處罰標準,情節嚴重的可能直接啟動刑事追責程序。同時,傳播數量、次數、對象范圍達到司法解釋規定標準的,即使未以營利為目的,也可能構成“情節嚴重”的刑事犯罪。
這場法律修訂引發的討論,實質上折射出數字時代公民法治觀念的更新需求。法律專家提醒,網絡私聊空間具有雙重屬性:既受隱私權保護,又非違法行為的“避風港”。當傳播行為侵害他人權益、破壞網絡秩序或危及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時,法律介入具有充分正當性。這種監管邏輯與隱私保護并不沖突,而是通過明確行為邊界,既保障公民合法權益,又維護網絡空間清朗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