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尖銳的剎車聲,緊接著是沉悶的撞擊聲,一場突如其來的交通事故可能就此改變一個家庭的命運——而這一切,往往源于一個看似不起眼的動作:隨意推開車門。在城市的大街小巷,這種被稱為“開門殺”的交通事故頻發,以其突發性和隱蔽性,成為威脅道路安全的隱形殺手。
這類事故的后果不容小覷,輕則造成財產損失,重則導致人員傷亡。而事故發生后,關于責任歸屬和賠償問題的爭議,往往讓受害者陷入身心俱疲的維權困境。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針對這一社會熱點問題邁出了關鍵一步,就《關于審理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旨在通過明確的法律規范,破解“開門殺”事故中的保險賠償難題。
“開門殺”事故通常發生在車內人員未仔細觀察車外情況時貿然推開車門,與過往車輛或行人發生碰撞。盡管這一動作看似微不足道,卻可能引發嚴重的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在相關案例分析中指出,此類事故雖因疏忽引發,但往往造成他人人身和財產的重大損害,甚至引發傷亡。
正是這種“小疏忽”可能帶來的“大后果”,使得“開門殺”事故后的保險賠償問題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賠償責任主體不明確、保險理賠受阻,常常讓受害者在承受身體痛苦的同時,還要面對漫長的維權過程。如今,這一問題有望迎來明確的解決方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征求意見稿》明確提出,機動車乘車人因開車門導致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主張乘車人責任屬于機動車一方責任,并要求承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進行賠償。這一規定旨在從法律層面解決保險理賠中的爭議,避免因責任主體不明導致的賠償僵局。
更關鍵的是,《征求意見稿》提出,保險公司不得以“乘車人不屬于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為由拒絕賠償。這一擬制規定直指保險理賠中的常見拒賠借口,力求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同時,對于保險公司的追償權問題,《征求意見稿》也作出了細致安排,明確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在賠償后可以向有重大過失的乘車人追償,但不得向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組成人員追償。
根據現行法律框架,交通事故賠償的基本順序是:保險公司先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付,超出部分由商業三者險補充,仍有不足的由侵權人按責任比例承擔。業內人士認為,《征求意見稿》在此基礎上,針對“開門殺”事故,進一步明確了“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內涵、保險公司的賠付義務以及追償權的行使,旨在統一法律適用,讓公平正義在每一起事故中得以實現。
“開門殺”事故的危害不僅限于直接碰撞。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的研究人員透露,數據顯示,約30%的“開門殺”事故可能引發二次事故。例如,行人或非機動車為躲避突然打開的車門而變向或越線,可能導致后方車輛來不及避讓,從而引發更嚴重的后果。
以往,部分保險公司常以“乘客非保險合同主體”為由拒絕商業險賠付,導致受害者難以通過保險渠道獲得賠償,不得不通過訴訟向侵權人索償。這一過程不僅耗時耗力,執行結果也存在不確定性。近年來,媒體曝光的各類“開門殺”事故頻發,從造成重傷到賠償爭議,每一次都牽動著公眾的神經,因為這直接關系到每個人的出行安全和權益保障。
在北京某律師事務所的保險律師看來,《征求意見稿》明確將“開門殺”行為歸屬于“機動車一方責任”,這意味著受害人可以直接通過機動車保險體系尋求賠償,避免了因責任主體是乘車人而非駕駛人導致的理賠障礙。這一規定從法律層面堵住了常見的拒賠借口,強化了對受害人的保護。
該律師進一步指出,此前司法實踐中,“開門殺”事故的保險賠償存在三大爭議:一是責任主體之爭,即乘車人造成的責任是否屬于“機動車一方責任”;二是對“使用被保險機動車”的界定,即乘車人開車門是否屬于“使用車輛”的一部分;三是保險公司的追償權問題,即賠付后能否向有過錯的乘車人追償。這些爭議缺乏統一規定,容易引發保險公司與乘車人之間的糾紛。
最高人民法院此前發布的典型案例也體現了這一裁判傾向。在一起案件中,司機未靠右停車,乘客開門時未充分注意,撞傷騎電動自行車的行人。法院判決明確,承保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其余部分由駕駛人和乘車人依法承擔。這一判決精神與《征求意見稿》一致。
另一家律師事務所的主任認為,《征求意見稿》將“開門殺”情況下的乘車人責任明確為機動車一方責任,受害人可要求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的保險人賠償,體現了對被侵權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強化了保險的保障功能。
業內人士普遍認為,無論是典型案例的發布還是《征求意見稿》的擬定,都傳遞出“交通合規與保險配置缺一不可”的信號,對所有交通參與者具有警示意義。
如果《征求意見稿》最終落地,將對保險理賠實務和行業生態產生深遠影響。一位保險律師表示,新規將提升理賠效率與確定性,受害人無需糾結責任主體是駕駛人還是乘車人,可直接向保險公司索賠,縮短索賠時間,減少訴訟糾紛。對保險公司而言,統一的裁判標準降低了處理爭議的不確定性,盡管短期內賠付金額可能上升。
更深遠的影響在于,新規將重塑公眾的風險意識和責任意識。保險律師指出,新規明確即使不是駕駛員,開門不慎導致事故也可能承擔最終賠償責任,如面臨保險公司的追償。這將督促乘車人養成下車前觀察后方的安全習慣,同時促使駕駛員更謹慎地選擇停車位置并提醒乘客注意安全。
對于保險公司而言,《征求意見稿》帶來的啟示是,需要重新審視和優化商業車險條款,特別是在“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車輛使用過程”等關鍵概念的定義上,使其與司法解釋精神一致,減少合同解釋糾紛。同時,保險公司需更精準地量化“開門殺”風險,并在產品定價和精算評估中體現。對于向有重大過失乘車人的追償,保險公司需建立內部標準和流程,確保合法、合規和高效。
《征求意見稿》還對駕駛證超期未注銷期間的保險責任、工程作業車的交強險適用情形等問題作出了規定,顯示出司法解釋致力于覆蓋更多實踐中的模糊地帶。如果正式實施,將推動車險理賠服務的規范化,促進道路交通生態的安全文明建設。
另一位律師補充道,《征求意見稿》明確了保險公司賠償的具體情形,使保險理賠責任劃分更加清晰,讓被侵權人能更快獲得賠償。保險公司在設計產品和制定理賠程序時,需考慮《征求意見稿》內容,明確保險責任范圍和免責條款,減少后續糾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