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交通事故引發的法律糾紛中,張某某與某保險公司成為了對立雙方。事件發生在張某某駕駛證被依法暫扣期間,他仍駕駛車輛上路,不料與劉某駕駛的二輪電動車發生碰撞,導致劉某受傷,雙方車輛均有損壞。交警部門迅速介入,認定張某某在未按規定讓行的同時,其駕駛證暫扣期間駕駛車輛的行為構成了事故的全部過錯,因此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涉事車輛在事故發生前已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險,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有效期內。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根據交警部門發出的道路交通事故搶救支付(墊付)通知書,先行墊付了案外人劉某的搶救費用18000元。然而,保險公司并未就此止步,而是選擇向法院提起訴訟,向張某某追償這筆墊付的醫療費用。
面對保險公司的追償,張某某提出了自己的辯解。他認為,雖然駕駛證被暫扣是因違反交通法規而受到的行政處罰,但這并不等同于他喪失了駕駛能力和駕駛資格。因此,他堅稱這種情況不屬于“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保險公司無權向其追償。
法院在審理此案時,詳細解讀了相關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駕駛人在駕駛證丟失、損毀、超過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暫扣期間,以及計分達到12分時,均不得駕駛機動車。法院認為,張某某在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實際上屬于“未取得駕駛資格”的情形。因為駕駛證是賦予駕駛人機動車駕駛資格的行政許可證件,一旦駕駛證被暫扣,就意味著駕駛人的駕駛行政許可被依法中止。
法院進一步指出,根據法律規定,當“未取得駕駛資格或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駕駛人造成第三人人身損害時,應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而保險公司則只承擔墊付責任,并享有向侵權人追償的權利。因此,法院對保險公司要求張某某返還墊付醫療費18000元的訴訟請求給予了支持。
一審判決后,張某某不服,提起上訴。然而,二審法院經過審理,認為一審判決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最終駁回了張某某的上訴,維持原判。
此案的判決結果,不僅明確了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發生事故的法律后果,也為類似案件的審理提供了有益的參考。同時,它也再次提醒廣大駕駛人,務必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切勿心存僥幸,以免給自己和他人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和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