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泡泡瑪特旗下的熱門角色Labubu在市場上掀起了一股熱潮,無論是線上還是線下渠道均出現了供不應求的局面。然而,這一現象卻意外催生了大量仿冒產品的涌現,甚至一些仿制工廠因訂單量過大而面臨“產能瓶頸”。市面上,諸如“Lababa”和“Lagogo”等與原版Labubu形象大相徑庭的仿品層出不窮,部分仿品的銷量已逼近萬件大關。
據東莞一家工廠負責人透露,當前外貿訂單堆積成山,工廠只能優先供應高價現貨,并建議采購方采用預訂模式,下單后大約需等待15天才能陸續發貨。他還信心滿滿地表示:“如今外貿訂單絡繹不絕,產品根本不用擔心過時。”這番言論無疑透露出仿冒市場的繁榮景象。
在批發平臺上,除了高度仿真的Labubu玩偶外,還充斥著大量外觀與原版相去甚遠的低價仿品,這些仿品被網友戲謔地稱為“Lababa”和“Lagogo”。這些低價仿品的價格僅為高仿版的一半左右。“Lagogo”被設計成了四腳著地的電子狗形態,具備電動行走、臉部發光以及搖尾等多種功能,某商家已售出超過9000個這樣的產品。
針對生產和銷售這類仿版Labubu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的問題,律師給出了明確的解答。他表示,生產、銷售Labubu盜版產品將面臨多重法律風險。首先,Labubu的獨特形象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保護,未經設計作品作者授權擅自使用、復制或仿造該形象,將侵犯作者的著作權。即便商家對產品進行了細微改動,如顏色調整,但只要整體視覺效果相近,仍被視為侵權行為。
其次,商家在未獲得Labubu商標注冊人許可的情況下,擅自使用、銷售或偽造該商標或相似、具有誤導性的商標(如電子狗“Lagogo”),將侵犯商標注冊人的商標專用權。商家擅自使用與Labubu名稱、包裝、裝潢相同或相似的標識,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中的“混淆行為”。最后,如果商家通過虛假宣傳將仿品冒充正品銷售給消費者,則構成欺詐性銷售。
對于侵權商家而言,他們不僅需要向權利人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責任,還需向消費者履行“退一賠三”的民事責任。同時,市場監管部門還將對侵權商家進行行政處罰,包括沒收侵權產品及違法所得、處以罰款,甚至吊銷營業執照。情節嚴重者還可能面臨刑事責任的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