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蘭區人民法院近日對一起涉及小米汽車的購車定金糾紛案作出判決,認定小米汽車《購買協議》中“未驗車需7日內付尾款,否則沒收定金”的條款無效,責令小米相關公司向消費者雙倍返還定金共計1萬元。這一判決引發了廣泛關注,成為全國首例針對“未交車催尾款”行為的司法判例。

案件源于消費者李女士的購車經歷。去年7月,李女士通過線上渠道支付5000元定金,訂購了一輛售價31.89萬元的小米SU7 Max。根據協議,她可在360天內隨時安排排產。然而,去年12月,小米方面突然要求李女士在7日內付清剩余31.39萬元尾款,否則將沒收定金。李女士認為,在未驗車的情況下支付全款不合理,但工作人員堅持尾款支付與排產進度無關。最終,小米海口公司以李女士未按時支付尾款為由,單方面取消訂單并沒收定金。李女士隨后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認為,在車輛未交付、消費者無法核驗質量的情況下,要求限期付款否則沒收定金,實質上加重了消費者的付款義務,變相限制了消費者對車輛質量進行核驗的核心權利,違背了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精神。因此,該格式條款被認定為無效。
類似情況并非個例。深圳報業集團旗下《讀特新聞》此前報道,有網友在訂購小米YU7后,距離交付時間還有半年時,就收到支付尾款的信息。該網友稱,銷售顧問未明確告知交付周期,當他得知交付周期超過30周并產生退訂想法時,退訂未果,反而收到了催付尾款的通知。
小米汽車的“未交車催尾款”做法與傳統車企的銷售流程形成鮮明對比。國內多數車企采用“交定金訂車—車輛到店驗車—支付尾款—完成交付”的模式,而小米的做法引發了廣泛質疑。有消費者認為,這種做法不僅不合理,還可能損害消費者權益。

《新華每日電訊》在評論中指出,法院的判決為“先訂后產”的新模式劃下了紅線,警示業界:無論銷售模式如何創新,都要維護市場的公平秩序。中央媒體的介入,不僅明確了案件的標志性意義,也有助于杜絕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與此同時,小米集團的創新努力也得到了其他媒體的認可。12月1日,《人民日報》在頭版以“小米集團堅持創新驅動——科技生根 智造升級”為題,報道了小米集團15年來的發展歷程,強調其從銷售模式創新到自主創新的轉變。11月28日,《北京日報》還專訪了小米集團董事長雷軍,雷軍在專訪中感謝北京的支持,稱“沒有北京這片沃土,就沒有小米”。
近期,小米汽車面臨輿論壓力,但《新華每日電訊》的批評并非全盤否定,而是希望促進行業健康發展。如果這種“畸形營銷”在新能源汽車行業蔓延,將對整個行業造成負面影響。法院的判決和媒體的監督,共同為市場秩序的維護提供了有力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