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一份關于知識產(chǎn)權司法保護的年度報告,其中特別提到了一起涉及搶票軟件的不正當競爭案例,引起了廣泛關注。
該案例的核心在于,一款搶票軟件通過技術手段為特定票務平臺的用戶提供了不正當?shù)膿屍北憷@種行為被認定為破壞了平臺的購票機制,損害了平臺的正當競爭利益,同時也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和長遠利益造成了影響,擾亂了市場的公平競爭秩序。
具體而言,北京一家大型文化傳媒公司,運營著知名的票務平臺,包括網(wǎng)站和APP,為用戶提供售票服務。而鄭某忠則通過網(wǎng)絡店鋪銷售一款針對該公司APP的搶票軟件。該公司隨即提起訴訟,指控鄭某忠開發(fā)并銷售針對其APP的外掛軟件,通過搶購平臺上的門票構成不正當競爭,要求鄭某忠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經(jīng)濟損失及合理費用。
然而,鄭某忠在辯護中聲稱,他與該公司之間不存在直接的競爭關系,自己只是搶票軟件的銷售者而非開發(fā)者,且銷售行為并未導致該公司票務收入的減少,也未影響公共購票秩序,因此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法院在一審中認為,鄭某忠為該公司用戶提供搶票服務,實際上是以該公司的經(jīng)營活動和用戶群體為基礎資源進行的市場競爭行為,因此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調整和規(guī)范的范疇。法院指出,搶票軟件通過自動化手段代替人工搶購門票,不僅增加了平臺的運營成本,干擾了經(jīng)營決策,還提高了用戶使用平臺購票的難度,降低了用戶對平臺的評價。盡管這種行為沒有直接減少單場演出的售票收益,但卻損害了公司的經(jīng)營利益和商譽,構成了不正當競爭。
法院還強調,搶票軟件的行為并非技術創(chuàng)新下的公平競爭,而是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和長遠利益,不利于維護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秩序和整體社會福祉的提升。
最終,法院判定鄭某忠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并鑒于其行為已經(jīng)停止,未再判決停止侵權,而是要求其賠償該公司經(jīng)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2萬元。一審判決后,雙方均未提起上訴。
這一案例的公布,不僅彰顯了中國法院在知識產(chǎn)權司法保護方面的決心和力度,也為市場參與者提供了明確的法律指引,強調了公平競爭和市場秩序的重要性。